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陳科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芷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所提出對話紀錄非連續,且部分未見日期,請補提出可見對
  話日期且連續之對話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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