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許閔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2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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