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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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崇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