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4號原告甲○○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院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陸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94年度促字第15071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自應視原告上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