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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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642號聲請人 王四海 關係人 蔡不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另行選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 翁謝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翁榭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 王灩予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王予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