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14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葉啟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招陽 即世民企業社、 邱世民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世民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