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告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必翔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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