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告 蔣振芳
詹凱文 謝承濬 沈建伸 蔡易麟 許慈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江漢彰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09元(計算式:138,026元+109,858元+86,594元+67,673元+67,872元+55,558元+296,428元=822,00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且本件原告請求項目均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內容,尚無從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全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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