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61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賴宏昕 法定代理人 羅靜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賴國銘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如遺產清冊如有異動,並應重新提出(如無財產或不明,均應記載)。
二、陳報被繼承人全體子女之姓名(不論存歿)並提出戶籍謄本(已提出者不用再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