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 柯啓煜 上列聲請人因仁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仁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就任,原應於107年8月25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國稅局尚未核定部分年度之公司營業所得稅,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8年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