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四八號
聲請再審人即受裁定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十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確定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一五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已確定之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十一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吳信銘
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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