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四八、六一九九、六五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辰○○○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辰○○○自六、七十年間起,即自任會首,招攬互助會,已行之有年,信用狀況尚佳。然自八十年起其因投資房地產嚴重虧損,財務已出現危機,又八十三年八月起,其所招攬之互助會會員即案外人張 黃娟子 倒會達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由辰○○○承受該倒會金額,其財務狀況更行惡化,每下愈況。其於經濟拮據,週轉困難之際,明知已無負擔月付數十萬元之互助會會款,竟隱瞞其財務危機情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仍自八十六年一月起,再任會首,邀集戊○○、酉○○、丙○○、未○○○、子○○○、巳○○、申○○○、己○○○、卯○○、辛○○、丁○○○、庚○○○、乙○○、癸○○○、壬○○、甲○○○、丑○○及寅○○等人,參加其所召金額為每會二萬元及三萬元,(各互助會之起迄時間、金額、會員人數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共八組,或以其姊妹 謝素亮 或不告知何人得標方式,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按月收取會款,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未經各該互助會全體會員同意即無故止會,逃匿無蹤,共計詐得活會會款三千二百五十四萬一千元(詳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各該互助會會員始知受騙。
二、案經互助會員戊○○、酉○○、丙○○、未○○○、子○○○、巳○○、申○○○、己○○○、卯○○、辛○○、丁○○○、庚○○○、乙○○、癸○○○、壬○○、甲○○○、丑○○及寅○○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辰○○○對於右揭招攬互助會,及無故止會等情固坦承不諱,為矢口否認涉有詐欺犯行,辯稱:伊雖同時召集八個互助會,每月每會開標均如期如常給付會款,且自八十四年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止,伊每月支出之會款均高達一百餘萬元至八百餘萬元不等,係收取活會會款貼補其他會款,又因突遭周轉不靈始未能給付會款。伊所以陷於周轉不靈係受黃絹子倒會及謝素亮借款倒債牽累,謝素亮部分高達三千餘萬元,謝素亮雖提供土地一批抵償惟在未處分,前仍欠缺現金以供漬償。伊財務雖出現危機,但仍有許多房地產,經濟狀況仍非惡劣。且於八十八年四月週轉不靈時,於四月十六日以後,猶退款與卯○○、丙○○、 黃惠珠 、 謝美惠 、丑○○、庚○○○、乙○○等多位會員,共計達三十六萬零四百元,其若有詐欺意圖,豈會將該三十六萬餘元,返還會員云云。
二、經查:㈠右揭事實已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戊○○、酉○○、丙○○、未○○○、
子○○○、巳○○、申○○○、己○○○、卯○○、辛○○、丁○○○、庚○○○、乙○○、癸○○○、壬○○、甲○○○、丑○○及寅○○等人於偵審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自提互助會起訖、人數、金額、摽期、得標人等資料在卷可按,自堪信為真實。
㈡再查被告並無工作,依賴每月四萬元房租收入及小孩薪水約五萬餘元收入為生,
於八十六年起即週轉困難,為被告所自承,竟召集八組互助會,顯然非被告經濟能力所能負擔,被告豈能不知?參以被告前開供詞,益徵被告於召集自助會時,即預定以冒標方式取得會款,供己所需使用,又被告確有收取會員會款之行為,其不法所有之意圖,彰彰明甚。
㈢被告自經濟出現週轉不靈,尚且召集互助會,並於第一期會款收取後,復挪用其
他會員應標得之會款,且隱瞞該事實,繼續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後即宣布倒會,益證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被告自行將收取之會款挪作他用,卻向會員佯稱有其他會員得標,而堅不告知得標會員姓名,並持續向各不知情之會員收取會款作為己用,其顯係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㈣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到了八十年左右,雖然財務上已有危機,但不動產上有三
間房屋,而且財務調度上都沒問題(本人投資損失慘重之事,連夫婿都隱瞞,對這些會員,更是隻字未提,只報喜不報憂。)表面上之信用度尚且良好,故如今唯有以會養會...」、至八十三年八月更遭互助會會員 張黃娟子 倒會達四百萬元之多,此有告訴人丁○○○證述其亦被張黃娟子倒會可證。況且參酌被告另自承往常於七十二年間均維持在三個會,至八十年間則以六個會之狀況(詳參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具狀附卷之告白狀),則何以於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二月止,短短的二年二個月間即召募了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八個互助會,較之以往明顯增加。則其明知財務週轉已有困難,即表示其早已預見會有倒會之結果,竟仍繼續招攬互助會,遺可佐證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㈤被告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所招攬之互助會(即如附表一互助會),已於八十八
年四月十六日終止,然尚有十一會未得標,此據告訴人甲○○○等指訴明白,且被告亦自承甲○○○及庚○○○各尚有二會、丑○○、 黃玉耳 、酉○○各尚有一會、及 張淑真 四會為活會。另觀諸被告所提出之各互助會之會員名單,其中記載有:①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召募之互助會(即附表一所示),至八十八年三月止合計有十七名會員標得會款(其中包括謝素亮標得六會,會首則未計算在內),被告共支出八百七十七萬二千元,係與實際應有二十六名會員標得會款之數目不符。②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召募之互助會(即附表二所示),至八十八年三月止合計有九名會員得標,共支出四百五十三萬六千元,亦和實際應得標會員二十三名之數目不合。③八十六年七月二日召募之互助會(即如附表三所示)會單上,被告至八十八年三月止合計支出二百七十萬四千元,得標會員只有六名,足見與實際應得標會員數二十名應支出之得標金額不相符合。④八十七年二月六日召募之互助會(即附表五所示)之會單記載,至八十八年四月止合計有八名會員得標,被告支出三百四十五萬五千元,亦與實際應得標會員數十四名不合。⑤八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召募之互助會(即如附表六所示)會單上記載,至八十八年三月止,合計有支付予七名會員會款(其中包括謝素亮四會),共計支出二百九十一萬六千元,顯係與實際應有十六名會員得標會員數不符。綜上各會得標情形可知,被告實際上就每各互助會並未如期開標如期給付,核與告訴人庚○○○及辛○○於偵查中表示曾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及十月向被告表示欲標會,然被告卻說已安排別人得標或安排告訴人在最後一、二會等情(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四八號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訊筆錄)相吻合。故被告所辯其於止會前之每月每會開標均如期如常乙節,顯不足採信。
㈥被告雖辯稱係因遭謝素亮倒會及借款才突然週轉不靈云云。惟謝素亮係被告姊妹
,且被告既自承謝素亮係自七十三年陸續有借款直至八十四年即已欠伊三、四千萬元,而以參加互助會標會來還債,但至八十七年即未再繳款,八十八年四月要還三百五十萬元,但沒有,至四月初才發現週轉不靈等語(詳原審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經查,依據被告所提出之會單,八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召集之互助會(即如附表四所示互助會),謝素亮係參加二會,並分別於八十六年十二月至八十七年三月連續五次標得會款,而所標得會款共有一百九十六萬元;又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召集之互助會(即附表五所示互助會),又讓謝素亮參加三會,並陸續於八十七年三月至五月得標,共標得會款二百二十萬五千元;另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所召集之互助會(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謝素亮亦參加六會,而陸續在八十六年二月至五月及七、八月得標,得標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二千元,有該等會會單附卷可參,而據被告所述謝素亮所標得的會款係用來還之前欠伊之借款,則上開標得會款,顯係被告冒用謝素亮名義所收受。據此可知,被告係明知謝素亮財力不佳,無法支付死會會款,仍連續安排由謝素亮標得會款,而以謝素亮名義得標會款,用以抵充前欠款項,而被告既知謝素亮自八十七年即未再繳款,扣除已標得會款還款後尚有鉅額債務未清,致使其亦陷於債臺高築無法週轉境地,然被告在對於其所虧欠之會款或其他債務,已無法再藉互助會以會養會之方式起死回生,被告在此情況下,卻故意隱匿上揭事實,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招攬二個互助會(分別有二十六名會員及三十名會員)及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與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為同一會)又招攬一個互助會(有二十八名會員),此亦足佐證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㈦被告雖又辯稱:伊財務雖出現危機,但仍有許多房地產,經濟狀況仍非惡劣。然
查,被告所有臺南市○○○路○段○○號建物五六三建號及其坐落在大豐段一四
九三、一四九四地號二筆土地,已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一千零八十萬元予臺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法人合併後之權利人為萬泰商銀行),設定人為辰○○○,債務人為辰○○○、 黃茂生 二人,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被查封登記。另被告之夫黃茂生所有臺南市○○街○○○巷○○號建物三三五建號及其坐落在大豐段一四九一地號土地,於八十三年十二月設定債權四百五十六萬元予臺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債務人黃茂生、 黃柏儕 ,亦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查封登記。被告之夫黃茂生所有臺南市○○路○段○○○號十二樓建物建號七八一號及其坐落之康樂段六六六地號土地,業於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設定抵押權七百二十萬元予臺南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債務人為黃茂生、辰○○○二人。此有各該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卷可參。據上可知,被告及其夫所有之不動產早已設定抵押,其資力非佳,無足為各活會會員之擔保,故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亦無足為憑信。縱被告陳稱其尚且於八十八年四月週轉不靈時,於四月十六日以後,猶退款與卯○○、丙○○、黃惠珠、謝美惠、丑○○、庚○○○、乙○○等多位會員,共計達三十六萬零四百元,然此事後返還部分會員繳交之部分款項,實無足卸免其罪責。
㈧綜上所述,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隱瞞財務惡劣之狀況,詐騙告訴人等參加
互助會之行為,而未正常如期開標使會員得標取款,昭然若揭,被告所辯各節,均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辰○○○明知其財務狀況惡化,經濟拮據,週轉困難,已無負擔月付數十萬元互助會會款能力,竟隱瞞其財務危機情狀,仍自八十六年一月起,自任會首,邀集每會二萬元及三萬元之民間互助會共八組,或以其姊妹謝素亮或不告知何人得標方式,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按月收取會款,嗣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無故止會,逃匿無蹤,共詐得活會會款三千二百五十四萬一千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每次冒標後,向其他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以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多數活會會員,而觸犯數同種詐欺罪名,為同種類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又其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所犯罪名,又屬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之,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四、原判決以被告 謝素容 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由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假藉他人名義標取會款,其所詐取者,應僅限於尚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九四號判決參照)。原判決未敘明被告詐欺對象,自有未洽。㈡次按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判決科刑時應注意審酌事項,此觀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自明,被告冒用他人名義或不告知何人得標而自行收取會款,受詐欺活會會員既可清查,則詐欺金額,尚非不能計算,原判決空言被告詐得會款約一千七百六十四萬四千元,核與確實詐欺所得金額不符,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循告訴人請求,認原判決量刑過輕,非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以期適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各告訴人財產上損害甚鉅,經通緝歸案亦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一人。謝素容、 黃麗文 (三會)、丑○○、黃玉耳、 謝文媛 (二會)、謝素亮(三會)、 高子媚 (二會)、 高福爵 (二會)、 呂仲上 (二會)、翁太太(二會)、丙○○(二會)、 張淑貞 (四會)、 張進丁 、 蘇太太 、 陳淑婉 、 林秋月 、 謝素心
三、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固定利息四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四月
五、收會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收│受害人數│詐領金額│├──┼─────┼───┼─────┼────────┼───────┤│1│、1、│謝素容││││├──┼─────┼───┼─────┼────────┼───────┤│2│、2、│謝素亮││││├──┼─────┼───┼─────┼────────┼───────┤│3│、3、│謝素亮││││└──┴─────┴───┴─────┴────────┴───────┘┌──┬─────┬───┬─────┬────────┬───────┐│4│、4、│謝素亮││││├──┼─────┼───┼─────┼────────┼───────┤│5│、5、│謝素亮│ 謝素容冒 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四十三萬二千元│├──┼─────┼───┼─────┼────────┼───────┤│6│、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四十一萬六千元│├──┼─────┼───┼─────┼────────┼───────┤│7│、7、│謝素亮│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四十萬元│├──┼─────┼───┼─────┼────────┼───────┤│8│、8、│謝素亮│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三十八萬四千元│├──┼─────┼───┼─────┼────────┼───────┤│9│、9、│午○○│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三十六萬八元│├──┼─────┼───┼─────┼────────┼───────┤││、、││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三十五萬二千元│├──┼─────┼───┼─────┼────────┼───────┤││、、││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三十三萬六千元│└──┴─────┴───┴─────┴────────┴───────┘┌──┬─────┬───┬─────┬────────┬───────┐││、、││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人│三十二萬元│├──┼─────┼───┼─────┼────────┼───────┤││、1、││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九人│三十萬四千元│├──┼─────┼───┼─────┼────────┼───────┤││、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二十八萬八千元│├──┼─────┼───┼─────┼────────┼───────┤││、3、││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二十七萬二千元│├──┼─────┼───┼─────┼────────┼───────┤││、4、│蘇太太││││├──┼─────┼───┼─────┼────────┼───────┤││、5、│陳淑婉││││├──┼─────┼───┼─────┼────────┼───────┤││、6、│謝素心│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四人│二十二萬四千元│├──┼─────┼───┼─────┼────────┼───────┤││、7、││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三人│二十萬八千元│└──┴─────┴───┴─────┴────────┴───────┘┌──┬─────┬───┬─────┬────────┬───────┐││、8、│張進丁││││├──┼─────┼───┼─────┼────────┼───────┤││、9、││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一人│十七萬六千元│├──┼─────┼───┼─────┼────────┼───────┤││、、││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人│十六萬元│├──┼─────┼───┼─────┼────────┼───────┤││、、││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九人│十四萬四千元│├──┼─────┼───┼─────┼────────┼───────┤││、、│ 李玉蓮 ││││├──┼─────┼───┼─────┼────────┼───────┤││、1、│ 謝文暖 ││││└──┴─────┴───┴─────┴────────┴───────┘┌──┬─────┬───┬─────┬────────┬───────┐││、2、│呂仲上││││├──┼─────┼───┼─────┼────────┼───────┤│││呂仲上││││││├───┼─────┼────────┼───────┤││、3、│謝文暖││││││├───┼─────┼────────┼───────┤│││黃麗文││││└──┴─────┴───┴─────┴────────┴───────┘
六、本會詐得金額:四百六十七萬二千元
七、備註:㈠附表編號5、7、8、9部分經核為原會員名單所無,應係被告所冒收。
㈡附表編號18部分應收會款二十二萬四千元,扣除被告因給付會員謝素心半會會款十一萬二千元,所餘十一萬二千元應為被告所冒收。
附表二: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一人。謝素容、 郭銘培 、 郭明宏 (二會)、 郭韻玲 、 黃玉鼻 (二會)、黃玉耳、寅○○、 謝素根 、 林佳蓉 、 謝素真 (三會)、 盧淑媚 、 盧榮娟 、 盧添榮 (二會)、謝素亮(二會)、 阿霞 (二會)、戊○○(二會)、黃茂生(二會)、 李金蓮 (二會)、 李琴蓮 、 陳阿玉 (二會)
三、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固定利息四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四月
五、收會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收│受害人數│詐領金額│├──┼─────┼───┼─────┼────────┼───────┤│1│、4、│謝素容││││├──┼─────┼───┼─────┼────────┼───────┤│2│、5、││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三十人│四十八萬元│└──┴─────┴───┴─────┴────────┴───────┘┌──┬─────┬───┬─────┬────────┬───────┐│3│、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九人│四十六萬四千元│├──┼─────┼───┼─────┼────────┼───────┤│4│、7、││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八人│四十四萬八千元│├──┼─────┼───┼─────┼────────┼───────┤│5│、8、││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四十三萬二千元│├──┼─────┼───┼─────┼────────┼───────┤│6│、9、│ 謝喜美 │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四十一萬六千元│├──┼─────┼───┼─────┼────────┼───────┤│7│、、│謝喜美│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四十萬元│├──┼─────┼───┼─────┼────────┼───────┤│8│、、│謝喜美│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三十八萬四千元│├──┼─────┼───┼─────┼────────┼───────┤│9│、、││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三十六萬八千元│├──┼─────┼───┼─────┼────────┼───────┤││、1、││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三十五萬二千元│└──┴─────┴───┴─────┴────────┴───────┘┌──┬─────┬───┬─────┬────────┬───────┐││、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三十三萬六千元│├──┼─────┼───┼─────┼────────┼───────┤││、3、││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人│三十二萬元│├──┼─────┼───┼─────┼────────┼───────┤││、4、││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九人│三十萬四千元│├──┼─────┼───┼─────┼────────┼───────┤││、5、││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二十八萬八千元│├──┼─────┼───┼─────┼────────┼───────┤││、6、│李金蓮││││├──┼─────┼───┼─────┼────────┼───────┤││、7、│李琴蓮││││├──┼─────┼───┼─────┼────────┼───────┤││、8、││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五人│二十四萬元│├──┼─────┼───┼─────┼────────┼───────┤││、9、││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四人│二十二萬四千元│└──┴─────┴───┴─────┴────────┴───────┘┌──┬─────┬───┬─────┬────────┬───────┐│││郭韻玲││││││├───┼─────┼────────┼───────┤││、、│林佳蓉││││││├───┼─────┼────────┼───────┤│││阿霞││││├──┼─────┼───┼─────┼────────┼───────┤││、、││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二人│十九萬二千元│├──┼─────┼───┼─────┼────────┼───────┤││、、││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一人│十七萬六千元│├──┼─────┼───┼─────┼────────┼───────┤││、1、││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人│十六萬元│├──┼─────┼───┼─────┼────────┼───────┤││、2、│謝素根││││├──┼─────┼───┼─────┼────────┼───────┤││、3、││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八人│十二萬八千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六百十一萬二千元。
七、備註:附表編號6、8、9部分經核為原會員名單所無,應係被告所冒收。附表三: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一人。謝素容、卯○○(四會)、呂仲上、 黃明文 (二會)、戊○○(二會)、 劉金般 、李玉蓮、 謝宗宏 (二會)、 謝宗徵 、黃麗文、陳淑婉(二會)、 陳淑霞 、謝素根(二會)、林佳蓉、謝喜美(三會)、 廖純卿 、謝素亮(三會)、丙○○(二會)
三、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固定利息四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四月
五、收會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收│受害人數│詐領金額│├──┼─────┼───┼─────┼────────┼───────┤│1│、7、2│謝素容││││├──┼─────┼───┼─────┼────────┼───────┤│2│、8、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三十人│四十八萬元│└──┴─────┴───┴─────┴────────┴───────┘┌──┬─────┬───┬─────┬────────┬───────┐│3│、9、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九人│四十六萬四千元│├──┼─────┼───┼─────┼────────┼───────┤│4│、、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八人│四十四萬八千元│├──┼─────┼───┼─────┼────────┼───────┤│5│、、2│林佳蓉│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四十三萬二千元│├──┼─────┼───┼─────┼────────┼───────┤│6│、、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四十一萬六千元│├──┼─────┼───┼─────┼────────┼───────┤│7│、1、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四十萬元│├──┼─────┼───┼─────┼────────┼───────┤│8│、2、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三十八萬四千元│├──┼─────┼───┼─────┼────────┼───────┤│9│、3、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三十六萬八千元│├──┼─────┼───┼─────┼────────┼───────┤││、4、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三十五萬二千元│└──┴─────┴───┴─────┴────────┴───────┘┌──┬─────┬───┬─────┬────────┬───────┐││、5、2│ 謝榮吉 │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三十三萬六千元│├──┼─────┼───┼─────┼────────┼───────┤││、6、2│謝喜美││││├──┼─────┼───┼─────┼────────┼───────┤││、7、2│謝喜美││││├──┼─────┼───┼─────┼────────┼───────┤│││謝喜美││││││、8、2├───┤│├───────┤│││陳淑婉││││├──┼─────┼───┼─────┼────────┼───────┤││、9、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二十七萬二千元│├──┼─────┼───┼─────┼────────┼───────┤││、、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六人│二十五萬六千元│├──┼─────┼───┼─────┼────────┼───────┤││、、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五人│二十四萬元│└──┴─────┴───┴─────┴────────┴───────┘┌──┬─────┬───┬─────┬────────┬───────┐││、、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四人│二十二萬四千元│├──┼─────┼───┼─────┼────────┼───────┤││、1、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三人│二十萬八千元│├──┼─────┼───┼─────┼────────┼───────┤││、2、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二人│十九萬二千元│├──┼─────┼───┼─────┼────────┼───────┤││、3、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一人│十七萬六千元│├──┼─────┼───┼─────┼────────┼───────┤││、4、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人│十六萬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五百八十萬八千元。
七、備註:附表編號部分經核為原會員名單所無,應係被告所冒收。附表四: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謝素容、謝素亮(二會)、高子媚(二會)、謝文媛(二會)、 謝玉秀 (三會)、 謝瞻如 (二會)、謝宗宏(二會)、 謝宗達 (三會)、謝美惠、卯○○(三會)、戊○○(二會)、 黃明元 (四會)、巳○○、張淑貞(二會)
三、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固定利息四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四月
五、收會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收│受害人數│詐領金額│├──┼─────┼───┼─────┼────────┼───────┤│1│、、2│謝素容││││├──┼─────┼───┼─────┼────────┼───────┤│2│、、2│謝素亮││││└──┴─────┴───┴─────┴────────┴───────┘┌──┬─────┬───┬─────┬────────┬───────┐│3│、1、2│謝素亮││││├──┼─────┼───┼─────┼────────┼───────┤│4│、2、2│謝素亮│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四十三萬二千元│├──┼─────┼───┼─────┼────────┼───────┤│5│、3、2│謝素亮│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四十一萬六千元│├──┼─────┼───┼─────┼────────┼───────┤│6│、4、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四十萬元│├──┼─────┼───┼─────┼────────┼───────┤│7│、5、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三十八萬四千元│├──┼─────┼───┼─────┼────────┼───────┤│8│、6、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三十六萬八千元│├──┼─────┼───┼─────┼────────┼───────┤│9│、7、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三十五萬二千元│├──┼─────┼───┼─────┼────────┼───────┤││、8、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三十三萬六千元│└──┴─────┴───┴─────┴────────┴───────┘┌──┬─────┬───┬─────┬────────┬───────┐││、9、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人│三十二萬元│├──┼─────┼───┼─────┼────────┼───────┤││、、2│謝文媛│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九人│三十萬四千元│├──┼─────┼───┼─────┼────────┼───────┤││、、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二十八萬八千元│├──┼─────┼───┼─────┼────────┼───────┤││、、2│謝玉秀││││├──┼─────┼───┼─────┼────────┼───────┤││、1、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六人│二十五萬六千元│├──┼─────┼───┼─────┼────────┼───────┤││、2、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五人│二十四萬元│├──┼─────┼───┼─────┼────────┼───────┤││、3、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四人│二十二萬四千元│├──┼─────┼───┼─────┼────────┼───────┤││、4、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三人│二十萬八千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四百五十二萬八千元
七、備註:附表編號5、6部分經核為原會員名單所無,應係被告所冒收。附表五: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謝素容、黃茂生(二會)、黃麗文(二會)、黃惠珠、黃玉鼻(二會)、卯○○、 盧英娟 、盧淑媚、 陳再發 、 陳珠碧 (三會)、陳阿玉(三會)、丙○○、黃明元(二會)、謝文媛(二會)、戊○○(二會)、 高壽隆 (二會)、高子媚、黃月蟾
三、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固定利息五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四月
五、收會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收│受害人數│詐領金額│├──┼─────┼───┼─────┼────────┼───────┤│1│、2、6│謝素容││││├──┼─────┼───┼─────┼────────┼───────┤│2│、3、6│謝素亮│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九人│七十二萬五千元│└──┴─────┴───┴─────┴────────┴───────┘┌──┬─────┬───┬─────┬────────┬───────┐│3│、4、6│謝素亮│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八人│七十萬元│├──┼─────┼───┼─────┼────────┼───────┤│4│、5、6│謝素亮│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六十七萬五千元│├──┼─────┼───┼─────┼────────┼───────┤│5│、6、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六十五萬元│├──┼─────┼───┼─────┼────────┼───────┤│6│、7、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六十二萬五千元│├──┼─────┼───┼─────┼────────┼───────┤│7│、8、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四人│六十萬元│├──┼─────┼───┼─────┼────────┼───────┤│8│、9、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五十七萬五千元│├──┼─────┼───┼─────┼────────┼───────┤│││黃明元││││││├───┤││││││黃明元│││││9│、、6│││││└──┴─────┴───┴─────┴────────┴───────┘┌──┬─────┬───┬─────┬────────┬───────┐│││謝文暖││││││├───┤││││││謝文暖││││├──┼─────┼───┼─────┼────────┼───────┤││、、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五十二萬五千元│├──┼─────┼───┼─────┼────────┼───────┤││、、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人│五十萬元│├──┼─────┼───┼─────┼────────┼───────┤││、1、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九人│四十七萬五千元│├──┼─────┼───┼─────┼────────┼───────┤││、2、6│ 麗珠 │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四十五萬元│├──┼─────┼───┼─────┼────────┼───────┤││、3、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四十二萬五千元│├──┼─────┼───┼─────┼────────┼───────┤││、4、6││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十六人│四十萬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七百三十二萬五千元
七、備註:附表編號2、3、4、部分經核為原會員名單所無,應係被告所冒收。附表六: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二十六人。謝素容、謝素心(二會)、謝美惠、卯○○(二會)、黃玉鼻、黃玉耳、黃麗文、 盧茂森 (四會)、乙○○(三會)、丙○○(二會)、黃茂生(二會)、林秋月(二會)、蘇太太、寅○○、阿霞(二會)
三、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固定利息四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四月
五、收會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收│受害人數│詐領金額│├──┼─────┼───┼─────┼────────┼───────┤│1│、、│謝素容││││├──┼─────┼───┼─────┼────────┼───────┤│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四十萬元│├──┼─────┼───┼─────┼────────┼───────┤│3│、1、││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三十八萬四千元│└──┴─────┴───┴─────┴────────┴───────┘┌──┬─────┬───┬─────┬────────┬───────┐│4│、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三十六萬八千元│├──┼─────┼───┼─────┼────────┼───────┤│5│、3、││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三十五萬二千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一百五十萬四千元。附表七: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謝素容、丑○○、黃玉鼻、黃麗文、卯○○、翁太太、李琴蓮、 李麗子 、 陳淑芳 、 陳淑惠 、黃柏儕、謝素心、謝素真、謝喜美、毛太太
三、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固定利息四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四月謝素容冒收
五、收會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收│受害人數│詐領金額│└──┴─────┴───┴─────┴────────┴───────┘┌──┬─────┬───┬─────┬────────┬───────┐│1│、、│謝素容││││├──┼─────┼───┼─────┼────────┼───────┤│││毛太太│謝素容冒收││││2│├───┼─────┤活會會員二十九人│四十六萬四千元││││毛太太│謝素容冒收│││├──┼─────┼───┼─────┼────────┼───────┤│3│、、││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八人│四十四萬八千元│├──┼─────┼───┼─────┼────────┼───────┤│4│、1、││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四十三萬二千元│├──┼─────┼───┼─────┼────────┼───────┤│5│、2、││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四十一萬六千元│├──┼─────┼───┼─────┼────────┼───────┤│6│、3、││謝素容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四十萬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十六萬元。
七、備註: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雖辯以168000元係與會員毛太太對扣,然此部分應係被告所冒收。
附表八: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二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