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年2月,併│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幣3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修正前槍砲│││械管制條例│彈藥刀械管│││第11條第4│制條例第8│││項│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9月12│93年8月27│││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署93年度偵│││字第4275號│字第14086││││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臺灣桃園地││後││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3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審││第799號│第45號││├────┼─────┼─────┤││判決日期│93年12月24│94年3月24││││日│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4年1月31│94年5月6││││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第2條第1││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款│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金新台幣一│││萬元│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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