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減刑刑度,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3年4月11日│93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818號│同左││實├───┼─────────────┼─────────────┤│審│判決│93年6月30日│同左│││日期││││期├───┼─────────────┼─────────────┤││確定日│93年7月22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