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靜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靜惠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答錄機壹台、六合彩簽單簿冊壹本、六合彩帳單簿冊壹本、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4行關於「聚集不特定賭客前往上址下注簽賭」之記載,應更正為「聚集不特定賭客以電話聯絡方式下注簽賭」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簿冊1本,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裁判可參),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傳真機
1台、答錄機1台、六合彩帳單簿冊1本、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常股
101年度偵字第3093號被告周靜惠女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1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靜惠意圖營利,基於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0年10月4日起,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13樓之1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前往上址下注簽賭,以此方式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並與之對賭。其賭博方式分為「2星」、「3星」、「4星」等3種,約定賭客每注之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之金額,以核對香港六合彩每週
二、四、六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賭客如簽中「2星」(即對中2個號碼)即可得簽注賭金57倍之彩金、如簽中「3星」(即對中3個號碼)即可得簽注賭金570倍之彩金、如簽中「4星」(即對中4個號碼)即可得簽注賭金7500倍之彩金;若未簽中號碼,所簽注之賭金即全歸周靜惠所有。嗣於101年1月31日晚間7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傳真機、答錄機各1臺、六合彩簽單簿冊、六合彩帳單簿冊各1本、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靜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6張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傳真機、答錄機各1臺、六合彩簽單簿冊、六合彩帳單簿冊各1本、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
SIM卡)等物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等罪嫌。
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傳真機、答錄機各1臺、六合彩帳單簿冊1本、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等物,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承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六合彩簽單簿冊1本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檢察官陳忠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仲薇參考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