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上慶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上慶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詎張上慶於100年10月
8日下午5時許,收到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張上慶之胞姊於100年10月8日中午代為簽收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並於當日下午轉交予張上慶後」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上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告訴人具狀表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惟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自不生撤回之效力,本院依法仍應為實體判決),足見告訴人願意原諒被告一節甚明,有該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被告經此罪刑宣告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又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在緩刑其內應付保護管束,爰併為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5713號被告張上慶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區○路58巷1號6樓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上慶為 周秀怡 之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張上慶前曾對周秀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核發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26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張上慶不得對周秀怡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周秀怡為騷擾行為。詎張上慶於100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收到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後,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4分許、同日下午5時39分許,先後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56-xxx714號,撥打電話予周秀怡,要求周秀怡撤回保護令之聲請,否則「真的也不必顧任何情面了...所有東西也是該做一個了斷的時候了,既然要走這遭,就奉陪到底,真是不見棺材不掉淚...沒關係啦!走著瞧...」等語,以此方式騷擾周秀怡,而違反前開保護令之內容。
二、案經周秀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張上慶之供述。
㈡告訴人周秀怡於警詢之指訴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詞。
㈢電話錄音譯文2份及光碟1片。
㈣告訴人所持用之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畫面1張。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影本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東勢分局東興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分別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檢察官黃如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奕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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