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虞昱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虞昱龍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1863-XZ」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關於「並將該偽造之車牌0面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上而行使之」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於同月30日起,將該偽造之車牌0面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上而行使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核被告虞昱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車牌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所為已破壞我國路政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取締違規之困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偽造「1863-XZ」號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4087號被告虞昱龍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27巷20弄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虞昱龍因其於民國99年12月間,向友人所購買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牌已逾檢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100年5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里○○街27巷20弄2號住處,偽造刻有1863-XZ號之車牌0面,並將該偽造之車牌0面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自小客車車牌核發及使用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00年6月12日下午5時30分許,虞昱龍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416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0面。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虞昱龍於偵查中供認不諱,並有偽造之1863-XZ號車牌0面扣案可證,復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表、車牌製造商彩鴻實業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特種文書復持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偽造車牌0面,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檢察官陳俊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思翰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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