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421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850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林清江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