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抗告人即原告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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