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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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戊○○被告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