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
原   告  陳美桂
       許倉祥
       許芳敏
被   告  蔡明志
       施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479,6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4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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