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建文
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
被 告 吳建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5,65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補繳上開裁
判費,茲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許可即得暫免繳納,惟如
經裁定駁回確定,原告即應在收受裁定確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