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建文
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
被   告  吳建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5,65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補繳上開裁
判費,茲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許可即得暫免繳納,惟如
經裁定駁回確定,原告即應在收受裁定確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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