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50號
原告 簡文彥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秉澤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秉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5,448元(本件訟訴標的為2,51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5,448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
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