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秀花
       陳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
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3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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