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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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呂淑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勝雄 間因請求辦理汽車過戶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系爭調解標的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
標的價額及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查報系
爭調解標的價額(即本件車輛買賣價格),並按此數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倘聲請人未查報,
致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調解標
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聲請人應補繳調解聲請費為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