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2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陳郁銘
       官小琪
被   告 王綠蒂
       郭秀雯
       邱麗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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