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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