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326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龍崎鄉崎頂村新市子297號,此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開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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