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93號債權人 蕭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靜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或租金、水電等費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