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世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世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行「仍於酒後」應更正補充為「仍於同日14時15分至17時30分間之某時,」、第7行「35分」應更正為「30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戴世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
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酒後仍騎車上路
,嗣因交通違規,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9毫克;且其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7651號為緩起訴處分(應執行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5萬5,000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於本件雖不構成累犯,惟可見被告之法遵循意識不足。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為專科畢業之智職程度、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571號被告戴世偉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世偉於民國111年9月30日13時許起至同日14時15分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豐樂路與昌平東六路口之工地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公眾行車之安全,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與西苑二街口,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而為警攔查,經警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並於同日17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9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世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駕駛人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檢察官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乃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