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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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8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4│采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5,000元│97年6月5日│IV0000000│5個月│││司 王鴻隆 │建國分行│││││├──┼─────────┼────────┼─────────┼───────────┼────────┼────────────┤│005│采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5,000元│97年7月5日│IV0000000│6個月│││司王鴻隆│建國分行│││││├──┼─────────┼────────┼─────────┼───────────┼────────┼────────────┤│006│采棠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5,000元│97年8月5日│IV0000000│7個月│││司王鴻隆│建國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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