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4號聲明人甲○○
辛○○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丙○○
戊○○丁○○己○○乙○癸○○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庚○○除戶戶籍謄本。
二、 鄭金成 、 鄭黃玉花 、 鄭發 、洪九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外祖父母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