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41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各順位繼承人)。
二、 陳慶良陳淑鳳陳淑芬陳淑薇陳淑棉陳方絹 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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