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罪犯│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僭行公務│有期徒刑│95年10月│臺灣高等│96.6.13│刑法第158│第2條│業經本院│││員職權罪│4月│5日│法院││條第1項│第1項│以96年聲│││││├────┼────┤│第3款│減字第││││││96年度上│96.6.13│││1890裁定││││││訴字第││││,減為有││││││1690號││││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2│行使偽造│有期徒刑│95年10月│臺灣高等│96.6.13│刑法第216│第2條│有期徒刑│││公文書罪│1年2月│5日│法院││條、第211│第1項│7月│││││├────┼────┤條│第3款│││││││96年度上│96.8.16│││││││││訴字第│(經最高│││││││││1690號│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44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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