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宣告刑│有期徒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同左│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犯罪日期(民國│95年8月4日│同左│95年8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9990號│同左│同左│││││││├──┼────┼───────────┼───────────┼───────────┤│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813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19日│同左│同左│├──┼────┼───────────┼───────────┼───────────┤│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813號│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6日│同左│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216、2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3款││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8月16日│95年8月3日│95年8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9990號│同左│95年度毒偵字第586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813號│同左│95年度訴字第353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19日│同左│95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813號│同左│95年度訴字第3535號││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6日│同左│96年2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陸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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