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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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寄藏槍械、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之罪,附表編號四、五、六所載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寄藏槍械│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役,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3年9月間起至│93年6月間起至│93年6月間起至│││93年10月10日│93年10月10日│93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3年度偵│板橋地檢93年度毒│板橋地檢93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6098號│偵字第4706號│偵字第4706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2320│93年度訴字第2088│93年度訴字第208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4年2月2日│93年12月22日│93年12月22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2320│93年度訴字第2088│93年度訴字第2088││判決││號│號│號││├────┼────────┼────────┼────────┤││判決│94年3月4日│94年1月24日│94年1月2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9月,併│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又15││金之折算標準│科罰金新臺幣││日。│││20,000元,罰金如│││││易服役,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年8月6日│94年1月初至94年│94年1月初至94年││││12月間│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速│板橋地檢94年度核│板橋地檢94年度核││年度案號│偵字第1134號│退毒偵字第888號│退毒偵字第888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簡字第4143│94年度訴字第1024│94年度訴字第10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4年9月26日│94年12月29日│94年12月29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簡字第4143│94年度訴字第1024│94年度訴字第1024││判決││號│號│號││├────┼────────┼────────┼────────┤││判決│95年5月15日│95年5月12日│95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7月又15│有期徒刑6月。││金之折算標準│日│日。│││││││├────────┼────────┴────────┴────────┤│附註│上開編號一、二、三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3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又編號│││四、五、六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13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