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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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黃川睿
陳桂慧 王佩如 程逸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被告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等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本件原告4人係就各別之請求合併起訴(即主觀訴之合併),應各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660萬元(即:165萬元×4=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6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