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傳傑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傳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羅傳傑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99年2月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
7月8日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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