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告 潘高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閑月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