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 吳希達 被告 蕭家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肆元(即原告指稱占用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78㎡×78,383元/㎡=6,113,8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尚不足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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