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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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2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原豪
住○○市○鎮區○○○路0號32樓
相對人
即債務 人 洪士雯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西嶼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經查,聲請人指定執行之第三人址設澎湖縣西嶼鄉,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