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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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執聲字第八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所餘刑期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以法八九矯字一八二二三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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