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034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柒拾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遷讓房屋,雖未提出房屋價值之資料,然原告曾於民國98年6月
6日就同一房屋請求被告乙○○等遷讓房屋,經本院98年度北簡
字第26637號遷讓房屋事件中命提出房屋鑑價報告,依原告於該
件所提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系爭房屋之價額合計為柒拾肆萬貳仟
陸佰柒拾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拾肆萬貳仟陸佰柒拾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柒佰柒
拾元,尚不足陸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