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62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退票理由單正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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