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偉志選任辯護人林平國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322、6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偉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溫偉志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