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凱 上訴人即被告洪榮凱被上訴人即原告McCallInternational(95)Ltd.法定代理人 陳碧慧 Chan.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壹佰叁拾壹萬肆仟元,經依被上訴人起訴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比例1:33.002為換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叁佰叁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拾玖萬零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