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美麗選任辯護人謝明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427號、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5年度偵字第30223號、105年度偵字第3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美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郭美麗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於106年3月27日第1次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郭美麗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