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嘉浤選任辯護人洪嘉威律師
陳琮涼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