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6號),經原告 邱昭衛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陳昭筠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