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駿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駿榮 被告紅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孟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紅銘有限公司事務所係設在基隆市○○○街○○○巷
26之2,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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